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我院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了强制检定计量收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停征政策,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办理强制检定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院受理强制检定的服务对象范围
自治区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经过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业务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呼市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向我院申请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时,需同时填写“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可到我院门户网站http://www.nmgjl.com.cn下载或到我院客户服务中心领取),并持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来我院办理检定事宜;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时需同时提供考核证书复印件和行政机关指定我院检定的证明。
(二)呼市市区以外的单位申请由我院实施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时,需提供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我院检定的证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检定证书仅为“合格证”类的器具除外);申请计量标准器具周期检定时需同时提供考核证书复印件。
(三)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一般由被检单位送至我院客户服务中心,我院将按照受理送检的先后顺序安排检定。
(四)需到现场检定的,被检单位按上述要求向我院业务部门(综合业务处)及各专业计量所申请,我院将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检定人员到现场检定。被检单位应提供符合计量检定环境条件的场所,并事先把需要检定的器具尽可能集中在检定场所。
其他检定相关事宜均以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附件: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docx
2、声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