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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1 18:48    点击数:1694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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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全面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客户尚未缴费的,我院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足额征收并上缴国库。

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事项说明

(一)此次强制检定收费的停征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时,应提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信息,经审核确认后,办理检定手续。

(三)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过审核确认的强检计量器具以外的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

(四)检测工作完成后,我院为客户出具的费用结算单中注明强检计量器具信息的,免收检定费;其他仪器的检测费用须缴纳至我院财务账户。

(五)我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检定工作。

(六)其他相关事宜均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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