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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外公式材料
发布时间:2011-09-21 09:26    点击数:3754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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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项目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三、许可条件: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
    (2)制造单位提交标准物质样品和必备文件材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样品和文件材料进行定级鉴定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组对制造单位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和现场考核给出书面审查及考核意见;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审查及考核意见以及所掌握的情况决定批准与否。审查批准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不予批准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样品和文件材料进行定级鉴定审查;(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七、收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711号)的规定收费。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2.研制计划任务书; 3.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4.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5.试用情况报告; 6.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7.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