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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1-09-23 14:22    点击数:6803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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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等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定技术机构或组织。他们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论,判定产品质量,为消费者、企业、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服务。
    《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质量检验机构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公正性。因为监督检验是一项具有法律地位的工作,检验机构要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和左右,不能有任何的偏袒,还要为受检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二是科学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通过科学的手段检验产品的各项质量特性,取得科学的数据,正确地、客观地评价产品质量水平,出具可靠的结论,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的依据。因此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按科学程序办事,不能有半点虚假和人为主观臆断,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可靠。三是权威性。是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信赖。质量检验机构,不光是获得同级政府赋予的职权,还要取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的验收和审查认可。取得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这才有权威性。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例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一类是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例如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以及授权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设置的检验机构等。这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