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85-1998
1998-02-19发布,1998-09-01实施
前 言
GB/T 3485-1998
1998-02-19发布,1998-09-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修订是在GB 3485-83的基础上进行的GB 3485-83的颁布,有力的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并以此标准为指导,陆续制定了GB 5623-85《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 8222-87《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 13462-92《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GB 13466~13470-92《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和计算方法》GB 13471-92《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GB 12497-1995《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等配套标准。为制定合理用电政策,提供了具有科学的、合理的和可操作性的理论和方法。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用电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本次标准的修订中,从内容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替代GB3485-83。
本标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叶元煦、翟克俊、王恒义、黄锦文、成建宏、张宏尧、蒋风铎。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合理用电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用电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2 引有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326-90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9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3-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J 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企业供电的合理化
3.1 企业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选择合理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
3.2 企业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减少变压级数,缩短供电半径,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
3.3 企业根据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变压级数,其总线损率分别应不超过以下指标 :
a) 一级3.5%
b) 二级5.5%
c) 三级7%
3.4 企业受电端电压在额定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企业用电设备的供电电压偏移值不应超过额定电压±5%。
3.5 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使企业用电均衡化,提高企业负荷率。根据不同的用电情况,企业日负荷率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连续性生产95%
b) 三班制生产85%
c) 二班制生产60%
d) 一班制生产30%
3.6 企业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网络上,降低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供电网络的电压不平衡度应小于2%。
3.7 企业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应在负荷侧合理装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在企业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低负荷时,应调整无功补偿设备的容量,不得过补偿。
3.8 企业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特性和变化规律,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通过运行方式的择优,合理调整负荷,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
3.9 企业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要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电能计量仪表准确度等级为2.0~1.0级。
3.10 企业用电设备的非线性负荷产生高次谐波,引起电网电压及电流的畸变,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的措施达到GB/T 14549的要求。
3.11 企业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达到GB/T 12326的要求。
3.12 对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电厂应考核厂用电率指标。
4 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合理化
4.1 电动机类型应在满足电动机安全、起动、制动、调速等方面要求的情况下,以节能的原则来选择。
4.1.1 恒负载连续运行,功率在250kW及以上,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4.1.2 功率在200kW及以上,宜采用高压电动机。
4.1.3 除特殊负载需要外,一般不宜选用直流电动机。
4.2 电动机功率选择,应根据负载特性和运行要求合理选择,使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3 异步电动机当采取更换或改造措施时,需经综合功率损耗与节约功率计算及起动转距、过载能力的校验后,在满足机械负荷要求的条件下,使新投入的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4 异步电动机当采取调压节电措施时,需经综合功率损耗与节约功率计算及起动转距、过载能力的校验后,在满足机械负载要求的条件下,使调压的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5 对机械负载经常变化的电气传动系统,应采用调速运行的方式加以调节。调速运行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的特点和条件,通过安全、技术、经济、运行维护等方面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6 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对异步电动机采取就地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损,达到经济运行。
4.7 对交流电气传动系统,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生产安全和运行可靠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及技术改进,使电气传动系统中的设备、管网及负载相匹配,达到系统经济运行,提高系统电能利用率。
4.8 功率在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单独配置电压表、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以便监测与计量电动机运行中的有关参数。
5 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合理化
5.1 根据生产的需要、合理地选用相应的电加热设备。电弧炉、感应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不低于50%,箱式炉、井式炉等连续作业的电加热设备效率应不低于40%,盐浴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不低于30%。
5.2对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电加热设备,要配置电压、电流、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不包括电阻炉及电熔槽),进行监测记录,统计分析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a) 单位产品电耗;
b) 电炉的效率;
c) 功率因数。
5.3 采用先进的电热元件,改善电炉炉壁的性能和形状,在技术和工艺条件允许的电炉中,应采用热容小,热导率低的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
5.4 缩小和密封热设备的开口部分或开口处安装双层封盖等,减少热损失。
5.5 在加热或热处理的电炉中,要根据设备的构造、被加热物体的特性、加热或热处理工艺的要求,改进升温曲线。
5.6 电热设备要选择合理的装炉量。对间断分散生产的加热设备,要进行专业调正,实行集中生产。在进行重复加热的工序中,应缩短工序之间的等待时间。
5.7 改革热处理工艺流程,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工艺连续化或简化工序,提高或降低加热温度,整体加热改局部加热等措施,以提高热效率。
5.8 根据余热的种类、排出情况、综合热效率及经济效果的测算,采取适当的途径,加以回收利用。
6 电能转换为化学能的合理化
6.1 凡生产过程中利用电能进行化学分解以获取所需产品(或半成品)的工艺过程,在合理电流密度下,应严格控制与电能消耗有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电流效率、平均槽电压、单位产品电耗。
6.1.1 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电流效率应达到附录A表A1中所列的指标。
6.1.2 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平均槽电压值应控制在不大于附录A表A2中所列的指标。
6.2 电解槽、电镀槽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匹配,合理选型。
6.3 相同生产工艺的电解设备应串联使用,以提高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
6.4 电解、电镀的直流网络应采取措施,降低电压损失。在额定负荷下电力整流设备至电解、电镀槽的母线电压降应小于下列指标:
a) 电解生产1.5V
b) 电镀生产1.0V
6.5 电解、电镀生产设备应配置必要的监测和计量仪表:
a) 电槽应根据实际情况,单槽或分组装置直流电压表,以便及时监视槽电压;
b) 电镀槽应装置直流安培小时计,用以监测电镀过程电流效率;
c) 直流电能计量应采用直流电能计量表直接计量;
d) 计量仪表应定期校验,确保指示和计量准确。
6.6 电流效率及平均槽电压每天至少测算一次,及时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6.7 单槽工作电压每月至少实测一次,及时处理或调换不合格的电槽。
6.8 直流母线的连接点应接触良好,每个接点的接触电阻应小于相同连接长度导体电阻的1.5倍。
6.9 每个电解槽的泄漏电流应小于槽组电流的0.1%~0.2%,或电解槽系列两端对地电压偏差值小于或等于±10%。
6.10 整流所的位置应接近直流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降低接触电阻和电压降,实现电力整流设备系统经济运行。
6.11 企业应采用高效电力整流设备,并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对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进行测定。电力整流设备在额定负荷状态时的转换效率应不低于以下指标:
a)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以上95%;
b)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及以下90%。
6.12 对输出电压调节范围大的电力整流设备,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装置或在交流侧设晶闸管调压器,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6.13 电力整流设备应配置交直流电流、电压监测仪表和交直流电能计量仪表。
7 企业照明的合理化
7.1 根据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对照明的要求及不同电光源的特点,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优先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的光源及配光合理,安全高效的灯具。
7.2 各种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和BGJ 133的规定。
7.3 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时,应装设就地补偿电容器时,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
7.4 企业照明用电应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并定期测量电压、照度和考核用电量。
7.5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加强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
7.6 要充分利用天然光,建筑物的开窗面积及室内表面反射系数应符合BG 50033的规定。
附录A: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电流效率和平均电压指标(略,请参考该标准的出版物)
本标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叶元煦、翟克俊、王恒义、黄锦文、成建宏、张宏尧、蒋风铎。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合理用电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用电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2 引有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326-90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9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3-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J 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企业供电的合理化
3.1 企业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选择合理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
3.2 企业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减少变压级数,缩短供电半径,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
3.3 企业根据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变压级数,其总线损率分别应不超过以下指标 :
a) 一级3.5%
b) 二级5.5%
c) 三级7%
3.4 企业受电端电压在额定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企业用电设备的供电电压偏移值不应超过额定电压±5%。
3.5 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使企业用电均衡化,提高企业负荷率。根据不同的用电情况,企业日负荷率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连续性生产95%
b) 三班制生产85%
c) 二班制生产60%
d) 一班制生产30%
3.6 企业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网络上,降低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供电网络的电压不平衡度应小于2%。
3.7 企业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应在负荷侧合理装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在企业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低负荷时,应调整无功补偿设备的容量,不得过补偿。
3.8 企业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特性和变化规律,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通过运行方式的择优,合理调整负荷,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
3.9 企业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要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电能计量仪表准确度等级为2.0~1.0级。
3.10 企业用电设备的非线性负荷产生高次谐波,引起电网电压及电流的畸变,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的措施达到GB/T 14549的要求。
3.11 企业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达到GB/T 12326的要求。
3.12 对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电厂应考核厂用电率指标。
4 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合理化
4.1 电动机类型应在满足电动机安全、起动、制动、调速等方面要求的情况下,以节能的原则来选择。
4.1.1 恒负载连续运行,功率在250kW及以上,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4.1.2 功率在200kW及以上,宜采用高压电动机。
4.1.3 除特殊负载需要外,一般不宜选用直流电动机。
4.2 电动机功率选择,应根据负载特性和运行要求合理选择,使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3 异步电动机当采取更换或改造措施时,需经综合功率损耗与节约功率计算及起动转距、过载能力的校验后,在满足机械负荷要求的条件下,使新投入的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4 异步电动机当采取调压节电措施时,需经综合功率损耗与节约功率计算及起动转距、过载能力的校验后,在满足机械负载要求的条件下,使调压的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4.5 对机械负载经常变化的电气传动系统,应采用调速运行的方式加以调节。调速运行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的特点和条件,通过安全、技术、经济、运行维护等方面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6 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对异步电动机采取就地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损,达到经济运行。
4.7 对交流电气传动系统,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生产安全和运行可靠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及技术改进,使电气传动系统中的设备、管网及负载相匹配,达到系统经济运行,提高系统电能利用率。
4.8 功率在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单独配置电压表、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以便监测与计量电动机运行中的有关参数。
5 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合理化
5.1 根据生产的需要、合理地选用相应的电加热设备。电弧炉、感应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不低于50%,箱式炉、井式炉等连续作业的电加热设备效率应不低于40%,盐浴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不低于30%。
5.2对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电加热设备,要配置电压、电流、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不包括电阻炉及电熔槽),进行监测记录,统计分析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a) 单位产品电耗;
b) 电炉的效率;
c) 功率因数。
5.3 采用先进的电热元件,改善电炉炉壁的性能和形状,在技术和工艺条件允许的电炉中,应采用热容小,热导率低的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
5.4 缩小和密封热设备的开口部分或开口处安装双层封盖等,减少热损失。
5.5 在加热或热处理的电炉中,要根据设备的构造、被加热物体的特性、加热或热处理工艺的要求,改进升温曲线。
5.6 电热设备要选择合理的装炉量。对间断分散生产的加热设备,要进行专业调正,实行集中生产。在进行重复加热的工序中,应缩短工序之间的等待时间。
5.7 改革热处理工艺流程,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工艺连续化或简化工序,提高或降低加热温度,整体加热改局部加热等措施,以提高热效率。
5.8 根据余热的种类、排出情况、综合热效率及经济效果的测算,采取适当的途径,加以回收利用。
6 电能转换为化学能的合理化
6.1 凡生产过程中利用电能进行化学分解以获取所需产品(或半成品)的工艺过程,在合理电流密度下,应严格控制与电能消耗有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电流效率、平均槽电压、单位产品电耗。
6.1.1 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电流效率应达到附录A表A1中所列的指标。
6.1.2 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平均槽电压值应控制在不大于附录A表A2中所列的指标。
6.2 电解槽、电镀槽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匹配,合理选型。
6.3 相同生产工艺的电解设备应串联使用,以提高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
6.4 电解、电镀的直流网络应采取措施,降低电压损失。在额定负荷下电力整流设备至电解、电镀槽的母线电压降应小于下列指标:
a) 电解生产1.5V
b) 电镀生产1.0V
6.5 电解、电镀生产设备应配置必要的监测和计量仪表:
a) 电槽应根据实际情况,单槽或分组装置直流电压表,以便及时监视槽电压;
b) 电镀槽应装置直流安培小时计,用以监测电镀过程电流效率;
c) 直流电能计量应采用直流电能计量表直接计量;
d) 计量仪表应定期校验,确保指示和计量准确。
6.6 电流效率及平均槽电压每天至少测算一次,及时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6.7 单槽工作电压每月至少实测一次,及时处理或调换不合格的电槽。
6.8 直流母线的连接点应接触良好,每个接点的接触电阻应小于相同连接长度导体电阻的1.5倍。
6.9 每个电解槽的泄漏电流应小于槽组电流的0.1%~0.2%,或电解槽系列两端对地电压偏差值小于或等于±10%。
6.10 整流所的位置应接近直流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降低接触电阻和电压降,实现电力整流设备系统经济运行。
6.11 企业应采用高效电力整流设备,并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对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进行测定。电力整流设备在额定负荷状态时的转换效率应不低于以下指标:
a)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以上95%;
b)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及以下90%。
6.12 对输出电压调节范围大的电力整流设备,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装置或在交流侧设晶闸管调压器,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6.13 电力整流设备应配置交直流电流、电压监测仪表和交直流电能计量仪表。
7 企业照明的合理化
7.1 根据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对照明的要求及不同电光源的特点,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优先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的光源及配光合理,安全高效的灯具。
7.2 各种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和BGJ 133的规定。
7.3 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时,应装设就地补偿电容器时,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
7.4 企业照明用电应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并定期测量电压、照度和考核用电量。
7.5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加强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
7.6 要充分利用天然光,建筑物的开窗面积及室内表面反射系数应符合BG 50033的规定。
附录A:电解电镀生产过程的电流效率和平均电压指标(略,请参考该标准的出版物)